高质量知识产权的力量
发布时间:2017/3/16 11:10:13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网分享到

  对于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等,司法机关在判定是否侵权时,并不以涉嫌侵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知识产权的存在为前提条件,因此,企业对知识产权一定要足够重视。本文中,笔者通过具体案例分析了知识产权的重要价值,希望能对企业发展提供参考。

  知识产权的价值

  在我国,知识产权属于舶来品,中国营商的土壤中天生并没有这个基因,但是知识产权却天生具有合法的垄断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也就是说,如果技术拥有者能够将其技术取得专利授权,依靠此专利一旦赢得专利诉讼,那么将可能遏制住竞争对手的整个经营链条。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专利对于创新型企业而言至关重要。拥有了专利,就如同掌握着“杀手锏”,不但能够通过技术创新快速获得消费者的青睐并引领消费方向,还能够打击竞争对手进入自己开拓的这片新领地,以获得“独食”。因此,知识产权的价值在于排他,即排除他人--非知识产权权利人,进而使自己在市场中获得独占权。

  知识产权的特点

  提到知识产权的特点,不少人首先想到的可能是知识产权的法定性、地域性、排他性、时间有限性等,而知识产权的另一重要特点--无形性,却常常被忽略。

  由于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决定了其与电视、冰箱或者房屋等有形财产不同。有形财产的被侵犯或者转移会伴随着可视的形态变化,而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财产,其被侵权、被抄袭或者被模仿并不会对知识产权本身诸如专利证书、注册商标证书、著作权登记证书等造成任何实质性的影响。因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维权自一开始就与知识产权无形性特点紧密相关,其不以涉嫌侵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为前提条件。

  比如,某公司斥巨资经过数年研发推出了一款手机产品,但是并没有提交专利申请。其他专利技术拥有者在以专利侵权为由将该公司起诉至法院的过程中,并不会考虑该公司是否已经知悉专利权人证书内容为前提条件。法院也只需要以被控侵权产品“该公司新推出的手机”为比对对象,将其与专利权人拥有的专利证书记载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进行一一比对即可。一旦落入权利人的专利保护范围,专利侵权便构成成立,法院将禁止后来者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该手机,甚至禁止购买者使用该款手机。

  知识产权的力量

  在近年来影响力巨大的国内外企业知识产权诉讼中,2009年江苏正泰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正泰)和施耐德电气公司(下称施耐德)之间的专利诉讼是被频繁提及的一例。

  总部设在法国的施耐德为一家输配电、自动化与工控行业领域的跨国企业,名列全球500强,于1979年进入中国。经过多年在中国市场的深耕,施耐德在中国具有不小的市场份额。从2004年起,施耐德便高举反侵权大旗,在德国、意大利、法国等欧洲国家对正泰多个产品提起了20多项专利诉讼。在过去的十余年间,双方至少15次站在法庭上唇枪舌战。2009年4月15日,争执了近3年的正泰诉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及其母公司法国施耐德电气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在浙江省高院尘埃落定,双方就专利侵权纠纷案达成庭外和解,施耐德向正泰支付补偿金1.5亿余元。

  正是这场官司,结束了正泰十多年的被动局面。而赢得这场官司的关键专利,则是正泰早在1997年11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的一件名称为“高分断小型断路器”的实用新型专利。

  通过这个案例不难发现,企业不论大小,一旦其能够获得质量过关的知识产权并善加利用,完全可以与“大象”级跨国企业进行终极PK,甚至转败为胜。因此,知识产权能够让“蚂蚁”撼动“大象”,关键是选择好时机,采用好策略。

  当前,创新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很多企业都或多或少投入财力、人才、物力研发新产品、新工艺并努力推向市场。然而,不少企业却忽视了知识产权这一无形资产,在新产品推向市场之前或者研发立项之前并没有进行知识产权侵权风险预防,导致在新产品推向市场之后面临着被诉的巨大风险。因此,企业一定要重视知识产权,并善于利用知识产权。(李洪江  夏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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