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2010-2013年知识产权企业法庭改革评价》述评
发布时间:2017/8/10 14:34:55来源: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网分享到

  【编者按】 2015年6月22日,英国知识产权局网站发布了《2010-2013年英国知识产权企业法庭改革评价》一文,报告定量和定性分析了2010-2013年英国专利郡法院向知识产权企业法庭的转变对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带来的影响[1]。报告指出,与改制前相比,知识产权企业法庭的案件受理量大幅增加,庭前和解的案件数量也有所增长。本期速递对报告进行详细分析,并提出建设知识产权案件分类体系、优化调整我国知识产权案件司法布局、注重中小企业司法服务、建立司法评估制度等意见建议。

  一、改革背景

  英国于1932年设立了专利上诉审裁处,1977年成立了专利法庭(Patents Court,PC),其后又设立了专利郡法院(Patents Country Court,PCC)[2],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审判体系。专利郡法院的设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1986年,是否应建立专利法院来处理专利诉讼成为当时英国司法界的一个议论热点,随后作为回应,奥尔顿报告认为英国应该筹划建立专利郡法院来分担高等法院下专利法庭的一部分专利诉讼[3]。1988年,英国颁布了《著作权、外观设计和专利法》,该法第287(1)节作出了设立英国专利郡法院的决定[4]。1990年,英国成立了首家专利郡法院,处理专利和注册商标的诉讼,还可以处理其他知识产权如著作权、商标、外观设计的侵权案件。专利郡法院设计的初衷是,简化案件的处理流程以确保案件更快、更低成本、更有效地得到解决,从而与高等法院下面的专利法庭有所区分,突出更好地服务中小企业和个人权利人的特色。尽管如此,在专利郡法院成立的前二十年里,人们认为这一目标并没有很好地达成[5],专利郡法院存在着重大的程序缺陷,影响其发挥作用。例如,专利郡法院和高等法院下的专利法庭采用相同的流程和诉讼费用,二者之间的司法界限模糊,不利于中小企业到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诉求。上述问题的出现推进了专利郡法院从三个方面开展体制改革,一是使中小企业更便捷地获得知识产权司法公正的权利;二是重新设计专利郡法院的诉讼流程,包括对诉讼费用上限的设定;三是使专利郡法院与高等法院下的专利法庭享有同等地位。2009年,英国对专利郡法院的诉讼程序进行了改革,改革于2010年10月1日生效。随后,又在专利郡法院诉讼程序中建立起小额赔偿程序(Small Claims Track,SCT)制度,此次改革于2012年10月1日生效。2013年10月1日,作为上述改革的延伸,专利郡法院正式更名为知识产权企业法庭,移至伦敦的高等法院之下,与高等法院下的专利法庭平行[6]。

  二、2010-2013年知识产权企业法庭改革流程回顾

  2010年秋天,随着英国民事诉讼法2010年法案(No.2修正案)的实施,以及新法官Mr Justice Colin Birss的到任,专利郡法院向知识产权企业法庭的改革正式拉开帷幕,这一改革从2010年到2013年大致分为如下几个阶段:

  第一,诉讼流程改革、诉讼费用设定上限。2010年10月,专利郡法庭的诉讼流程改革,引入有效案件管理规则(ACM),诉讼费用设定5万英镑的上限;

  第二,损害赔偿设定上限。2011年6月,专利和外观设计案件的损害赔偿上限设定为50万英镑;2011年10月,所有知识产权类型的诉讼损害赔偿上限设定为50万英镑。

  第三,引入小额赔偿程序和实施诉讼费用新体系。2012年10月引入小额赔偿程序,根据英国民事诉讼规则第63.27节的规定,小额赔偿程序可以适用于版权、商标和仿冒行为、数据库、泄漏机密、以及未登记的外观设计,但不适用于专利、注册的外观设计和植物新品种,小额赔偿程序不需要大律师出庭辩护,事务律师和专利/商标代理人可以出庭辩护,当事人也可以为自己辩护,小额赔偿程序可以上诉至IPEC的主审法官处,最初,小额赔偿程序的赔偿额限定于5000英镑,2013年4月,损害赔偿额提高至10000英镑。2013年4月,Jackson法官推动了民事诉讼体制改革,试图采用更严格的案件管理规则,比如对诉讼标的在200万英镑以下的案件采用新的诉讼费用管理和预算程序,诉讼双方采用新的费用分担方法,例如,如果胜诉方购买了事后保单(After-the-event Litigation Insurance,ATE Litigation Insurance)或者同意条件付费协议(Conditional Fee Agreement, CAF)[7],不能再主张CFA胜诉费以及从败诉方获取ATE额外费用。

  第四,2013年10月,知识产权企业法庭正式成立。知识产权企业法庭正式取代了专利郡法院的管辖权。知识产权企业法庭作为特别法庭,目前在处理知识产权事务中的地位与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的大法官庭(Chancery Division)下的专利法庭平行,共同处理知识产权案件。按照英国民事诉讼规则CPR第63节的规定,知识产权企业法庭可以受理专利、外观设计(注册/非注册,全国/各郡)、商标(全国/各郡)、假冒、版权、数据库,其他由1988年版权和专利法案赋予的权利,以及商业秘密泄漏行为。目前,在高等法院下,专利法庭多审理标的高、技术难度高的技术类民事案件和专利类行政案件;而知识产权企业法庭则审理标的不超过50万英镑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从2013年10月1日开始,原有的专利郡法院案件转移成为知识产权企业法庭案件。

  三、对专利郡法院向知识产权企业法庭制度转变的评估

  报告通过定性研究和定量评估对专利郡法院向知识产权企业法庭制度的转变进行了评估。

  (一)定性研究

  定性研究从2014年5月开始到12月结束,目的是对以下信息进行收集和分析:一是对有知识产权企业法庭经历的法律从业者进行访谈,了解知识产权法庭体制的影响;二是对有专利郡法庭和知识产权企业法庭双重经历的专利诉讼当事人或企业进行约谈。

  调研期间,对符合条件的十七名法律界人士进行了深入访谈,分别是九名律师、三名资深律师、两名专利律师、一名商标律师以及两名法官。通过调研,得出如下结论:

  一是被调研的法律界人士一致认可改制后中小企业及个人获取公正判决的机会大大增加了;二是改革措施包括设定诉讼费用和损害赔偿额上限、缩短法院审判时间以及降低流程复杂度等。诸多措施中诉讼费用上限和有效案件管理制度是促使案件受理量快速增长的最有效两项措施,设定诉讼费用上限可以使诉讼当事人清楚地预计自己的成本,有效案件管理制度廓清并限制了当事人的诉求,从而大大加快了诉讼的进程;三是小额赔偿程序是对于小型企业和个人来说有效的改革,而损害赔偿上限作用不明显,其原因是诉讼者的主要目的是申请暂时和永久性的禁令。

  此外,专利郡法院向知识产权企业法庭的体制转变使得更多的法律代理人--专利律师和商标律师参与到案件中,他们代理的案件量也相应增加了。

  (二)定量研究

  为实现定量研究目标,研究团队收集并整理了2007年-2013年在英国伦敦Rolls Building法庭审理的所有的案件信息、相关记录和文件,并用一组特别设计的知识产权电子表格从记录中进行了信息的抽取和重组,将不同的文件导入一个数据库中。所有知识产权企业法庭按如下关键词进行整理:案件开始时间、初审和反诉(侵权、撤销等)、诉讼当事人的名称、知识产权信息(包括专利数量、商标数量等)、案件的结果、案件是从知识产权企业法庭移送至专利法庭还是反之。

  定量分析的结果表明:

  第一,从2010年10月实施了诉讼费用上限和有效案件管理规则后,知识产权企业法庭的所有知识产权案件受理量都出现了实质性增长。

              

  上图以两个季度为时间轴,垂线表明有三个重要的时间点:2010年10月实施有效案件管理和诉讼费用上限,2011年6月仅对专利和注册商标实施损害赔偿上限以及2011年10月对所有知识产权类型实施损害赔偿上限,2012年10月实施小额赔偿程序。可见,在引入了诉讼费用上限和有效案件管理后,知识产权企业法庭的案件数有明显的增加,这也符合面谈和调研得出的诉讼费用上限以及有效案件管理是鼓励当事人进行维权最重要方法的结论。

  第二,中小企业及个人获取司法公正的途径大大拓宽了。研究团队观察到中小企业原告申请的案件数量有很大的增长,对中小企业案件数与制度改革前后进行OLS回归分析,结果表明:改制对于知识产权企业法庭和专利法庭案件数增加有积极作用,改制后的知识产权企业法庭对于中小企业的案件增长有非常显著的积极影响。

  第三,知识产权企业法庭鼓励原告与侵权嫌疑人进行庭前协商,而先前他们通常不会选择这么做。研究团队通过经济学理论模型解释了改制前后企业行为变化的原因。推论表明,由于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成本变小,诉讼费用上限措施的出现使得庭前和解增多了。体制的改变增强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权的信心,实质性地改变了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途径,对当事人庭外和解起到了积极作用。该模型的推论同时表明小额赔偿程序的存在降低了知识产权纠纷在庭前解决的比例,这与诉讼费用上限的作用相反。也就是说,小额赔偿程序使得申请和诉讼变得更容易,使得当事人更愿意通过知识产权诉讼解决纠纷。基于模型的分析,很难区分诉讼费用上限、损害赔偿上限和小额赔偿程序对于知识产权纠纷的庭前解决究竟谁起到更大的作用。只能说,在诉讼费用上限、损害赔偿上限的影响超出小额赔偿程序的前提下,知识产权纠纷在庭前解决的比例是升高的。

  因此,2010-2013年的知识产权企业法庭改革的影响是很明显的,不仅带来了受理案件的增多,并且引入的费用上限等程序使得知识产权纠纷在庭前解决的数量也增多了。

  四、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一)建立知识产权案件分类体系,优化调整我国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布局

  英国通过一系列知识产权审判制度改革,改善了原来专利郡法院与高等法院下的专利法庭司法管辖界限不清的状态,使得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更加专业化,目前,诉讼当事人可根据知识产权案件的情况选择高效、成本合适、更加专业的司法途径进行解决。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3日发布的《关于北京、上海和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以及12月24日发布的《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问题的通知》,明确了知识产权法院的一审案件管辖范围、跨区域管辖的案件类型、知识产权授权确权案件范围等重要问题,如能借鉴英国知识产权企业法庭的改革经验,进一步对我国知识产权案件根据案情复杂程度、标的大小、知识产权种类等要素进行辖区布局,为诉讼当事人解决案件打造优化的解决方案,不仅可以提高公众对知识产权司法体系的满意度,而且还可以提高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专业度,降低司法成本。根据《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4)》的数据,人民法院新收知识产权一审案件116528件,比2013年上升15.6%[8]。随着知识产权案件数量的迅速增长,建设知识产权案件的分类体系,优化我国知识产权案件的辖区布局、合理配置知识产权法院的案件分类受理体系,实现知识产权案件既无真空、又适度重叠的全方位司法管辖,具有愈加紧迫的现实意义。

  (二)为中小企业打造更便捷、低成本的司法体验

  中小企业为我国贡献了58.5%的GDP,68.3%的外贸出口额,52.2%的税收和80.1%的就业[9],在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缓解就业压力、实现科教兴国、优化经济结构等诸多方面,都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中小企业体制灵活、创新效率高,已经成为推动各国科技进步与创新的重要力量。然而,目前我国大部分中小企业由于在人才、技术、资金等方面有所欠缺,还不能称为真正的自主创新主体。并且,中小企业难以承担申请专利、防止技术秘密泄露所需要的高额成本,更难以承担知识产权纠纷所需的巨额诉讼费用。英国此次知识产权企业法庭改革,为中小企业打造了庭前调解、有效案件管理、小额赔偿程序等一系列解决方案,使得其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得到了更加有效的保护,更好地实现了知识产权法院制度设立的初衷。其中一些做法值得我国知识产权法院借鉴,例如,加强对涉诉中小企业的司法服务工作,通过诉讼引导、诉前调解等方式,建立针对中小企业的小额赔偿程序,加大对中小企业的司法援助力度,简化中小企业的司法程序,为中小企业打造更优的司法体验等。

  (三)建立司法评估制度,健全我国的知识产权法院体系

  报告通过向法律界人士发送问卷以及对历年案件数据进行统计和计量分析,得出了英国知识产权企业法庭的制度改革是比较成功的这一结论。法律界人士的定性评价以及案件数据的定量分析使得结论较有说服力。通过司法评估可以充分反映及体现社会对司法的评价,评估司法制度的改革是否成功,从而促进司法制度的合理化,更好地实现对司法的监督,防治司法腐败,确保司法公正。司法评估不是一个单向的自我评判的结果,特别是对于知识产权法院这一新生事物来说更是如此,除了法律界人士的内部评估,引入社会第三方机构,加强对知识产权法院的外部评估,对于引导知识产权法院的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为了保障知识产权法院的健康发展,及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积极回应社会各界对于知识产权法院的新要求和新期待,应加快建立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长期追踪式知识产权司法评估机制[10]。(同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姜南 朱雪忠 张小妮)

  本文仅代表研究基地专家观点,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注释】

  [1]本文第一作者Christian Helmers,现为美国圣塔克拉拉大学(Santa Clara University)经济学教授,参与WIPO多项政策研究。该文于2015年6月22日发表于英国知识产权局网站(网址:www.ipo.gov.uk),2015年7月31日被英国司法机构网站(网址:www.judiciary.gov.uk)转载。

  [2]黄晓酥,陈静怡。英国知识产权审判体系[J]. 科技与法律,2015年第1期,p62-88.

  [3]Michael Burdon. Patents County Court-Phoenix Risen?[EB/OL].PAT. World 1, 1-2 (July 2003), http://www.olswang.com/pdfs/phoenix_risen.pdf.

  [4]Intellectual Property Enterprise Court. [EB/OL].https://en.wikipedia.org/wiki/Intellectual_Property_Enterprise_Court#Original_establishment.

  [5]Fox Angela, “Intellectual Property Enterprise Court:Practice and Procedure”一书的作者,在2014年指出,”专利郡法院缺乏筛选当事人诉求内容的能力或推动案件顺利进行的必要机制;还缺乏根据案件标的进行设限的机制”。

  [6]改革后,英国高等法院的大法官庭下设专利法庭(PC)和知识产权企业法庭(IPEC),对知识产权案件具有全国管辖权。

  [7]事后保单承担如下保险责任:如果胜诉,保险公司支付诉讼费用超出败诉方赔付的部分;如果败诉,保险公司支付法庭费用,专家作证费用等。

  [8]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4)。来源: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14207.html.

  [9]数据来源:作者根据《2014年中国统计年鉴》统计得。

  [10]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已联合同济大学法学院开展知识产权司法公信力建设和评估项目,在该领域做出了有益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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