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2015年版权改革非立法性建议Reda报告及其对我国著作权法修订的启示
发布时间:2017/8/10 15:51:45来源: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网分享到

  【编者按】 2015年初,欧盟启动新一轮版权改革。7月9日,欧盟议会采纳了Julia Reda提供的非立法性建议报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立法性建议将于2015年底出台。本期信息速递主要从欧盟版权改革的目的、非立法性建议报告中的原则性建议、关于保护创作者和权利人利益的建议、关于权利限制与例外制度的建议等四方面对Reda报告进行详细分析和评述,同时探讨了欧盟版权改革非立法性建议对我国著作权法修订的启示。

  2015年初,欧盟启动新一轮的版权改革,7月9日,欧盟议会采纳了Julia Reda提出数字网络环境下欧盟版权改革的非立法性建议报告(以下简称“Reda报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立法性建议将于2015年底出台。

  一、欧盟版权改革的主要目的

  欧盟版权改革旨在通过修订《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1年5月22日关于信息社会版权与相关权利统一指令》(以下简称《版权指令》)使其适应数字网络环境,达成版权制度建立的主要目的。版权改革应当注意技术发展及新技术出现为创作者、文化企业及作品使用者带来的挑战。如何修改版权立法使其既能保护创作者,又能促进获取作品,维持各方利益的平衡是版权改革需要注意和处理的首要问题。同时,由于欧盟囊括众多国家,欧盟版权改革应当保护欧洲各国的文化传统和语言多样性,促进作品的跨地区流通,增强欧洲的文化繁荣。此外,文化创意产业是欧盟经济的一大支柱,并与版权制度的建设紧密相关。因此欧盟版权改革的另一重要目的便是推动欧洲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与繁荣。

  Reda报告针对以上三个主要目的提出了一些原则性建议。此外,为达成以上主要目的,保护创作者及版权权利人利益,促进作品的创作和产生,促进作品的获取、传播和使用至关重要,Reda报告中相当部分建议涉及对创作者及版权权利人的保护和对版权权利的限制。

  二、Reda报告原则性建议

  (一)促进文化多样性

  Reda报告指出版权制度在繁荣创新及创意产业、促进欧洲文化多样性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欧洲的文化市场是在欧洲文化和语言多样性的基础上形成的,这种文化多样性应当被视为有利于欧盟单一市场的形成,而不应被视为阻碍。自2001年《版权指令》实施以来,欧洲产生了大量的作品供公众获取和阅读,技术进步使消费者可以跨区域及多样性地获取作品,这些变化促使现有的版权法律框架应被修订,以便更好地利用网络传播欧洲的多样文化和创新内容。

  由于地理上的原因,欧洲的消费者经常被阻止访问特定的内容,这种现象是违背《版权指令》关于实现欧盟内部市场作品流通自由的,因此,欧盟议会应该为使消费者能够跨区域访问版权内容提供足够的解决方案。在网络环境下,应该在尊重权利人版权及其他利益的基础上,支持在欧盟境内传播合法获得和可被访问的网络内容,并使存储该内容的媒介能相互兼容。

  (二)促进创意产业的发展

  在欧盟境内,在版权密集型产业从事工作的人员有七百万之多。因此,欧盟议会在作出任何更新版权规定的立法性建议之前应该详尽地评估版权制度对于经济增长和人员就业所带来的影响,及修法所带来的益处和可能产生的花费。

  版权法律框架的改革应该基于对版权的高水准保护,因为权利明晰和权利保护能为智力创作,及增强创意文化领域的投资和发展提供稳定、明确且具有灵活性的法律基础。同时,权利的明晰和保护还能消除影响欧盟内部市场运作的不确定及不一致因素。因此,欧盟版权改革应该强调作者及创作者的地位,并提高在数字网络环境下传播及使用他们作品的补偿,促使欧盟各成员国在其文化政策的框架内保障给予版权权利人的合理公平的补偿。

  就具体的创意产业分支而言,欧盟议会特别指出电影、电视内容的融资、制作及合作创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给予本地分销商的排他性区域许可,这些本地分销商在一个广泛的平台上反映了欧洲不同市场中的文化特异性。因此,欧盟应在合同自由的原则下,强调本地分销商选择地域覆盖范围及传播平台类型的能力,以鼓励对电影、电视内容创作的投资和促进文化多样性。欧盟议会在制定任何新的版权立法的建议前,都应广泛地研究版权改革对于电影、电视内容创作、融资、传播和对于文化多样性的潜在影响。

  此外,就像欧盟有关版权集体管理的指令所规定的那样,欧盟应提供多地域性许可,为广播组织能在全欧洲范围内传播作品提供选择。

  (三)认识版权侵权的危害

  欧盟议会应该特别注意不断增长的非法网络服务和不断泛滥的盗版,或者更广泛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侵权会对成员国的经济及欧洲的创新构成严重的威胁。同时,应认识到商业性版权侵权活动会对数字单一市场的运作及在线合法提供文化创意内容构成严重威胁。因此,欧盟议会应当意识到适当且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及执法在支持创作者、权利人及消费者中的重要作用。

  三、保护创作者、版权权利人利益的建议

  (一)对创作者及权利人的保护

  Reda报告指出,欧盟议会应承认为作者和表演者就其创新作品提供法律保护的必要性;认识到传播文化和知识符合公共利益;认识到制作者及出版者在将作品引入市场中的重要作用,及合理且适当补偿各类权利人的必要性;呼吁调整作者、表演者、传播者及其他权利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尤其应考虑到作者将权利转让给第三方后,第三方在合理期限内对于这些权利的使用,及强调合同自由的重要性。

  Reda报告强调,由于创作和投资创意作品的生态系统脆弱,排他性权利和合同自由成为促进创作及投资创意作品的重要因素,因为这两者能够改进风险分担、使一部分创作者及权利人能够参与到合作创作中,为更广范围内的观众提供多元文化,为鼓励投资专业内容制作提供支撑。报告特别提到,在数字环境下,作者与表演者必须跟在非数字环境下一样,接收到合理公平的补偿。

  (二)统一版权保护期限

  欧盟目前有28个成员国,虽然欧盟《版权保护期指令》(Directive 2006/116/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2 December 2006 on the term of protection of copyright and certain related rights)对版权保护期做了原则性规定,但其并未统一各成员国国内版权立法对版权保护期的要求。各成员国版权保护期的不统一,使得在一国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在另一国仍受到版权保护,这种情况的存在不利于欧盟境内作品的流通和实现版权权利人对其权利保护的诉请。此外,不同类型作品对于版权保护期的起算时间存在着不同的计算方法,例如电影和视听作品的版权保护期计算方法就不同于文字作品,这种不同期限计算方法的存在会加剧在欧盟内流通作品的难度。因此,欧盟应遵循伯尔尼公约中的国际版权准则在其境内统一各成员国的版权保护期,同时应避免延长现有的版权保护期。

  (三)对公有领域作品的使用

  Reda报告建议欧盟立法者应当为了保护公有利益及个人信息,考虑如何进一步降低再利用公有领域信息的门槛,这种调整应当符合版权制度的基本原则和欧盟法院的相关判决。欧盟议会应当有效地保障对不再受版权保护的公有领域作品的利用。应当明确一旦作品进入公有领域,任何对该作品的数字化都不构成新的或转换性的作品。同时报告呼吁欧盟议会审议版权权利人是否有权声明他们的作品全部或部分进入公有领域。

  四、版权权利限制与例外

  (一)限制与例外的原则性建议

  Reda报告呼吁欧盟立法者在为版权及邻接权提供足够保护、以促进欧盟文化多样性的同时,保障版权权利人和作品使用者之间、及不同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版权和相关权利不仅构成了欧盟文化和创意产业的法律框架,而且也为教育和研究产业、及其他从权利限制与例外制度获益的产业提供了法律支持和运作基础。

  对版权权利限制与例外的适用应当考虑到该制度设计的目的,特别是在非数字环境和数字环境下该制度设计的区别特征,并且维持版权权利人和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因此,欧盟议会应当审议是否有可能重视现有的一系列限制与例外,使其更好地适应数字环境,与此同时,考虑到数字环境的不断发展及对于竞争的需求。在重新审视现有权利限制与例外时,欧盟议会应当审查对于该制度最低标准的适用,并进一步保证在欧盟内部市场内作品使用者享有平等机会能够跨区域地获得多样性文化内容,以及促进法律的稳定性。

  如要在现有的欧盟版权法律体制中设立新的限制与例外规定,欧盟议会应当谨慎地进行合理及客观的经济及法律分析。在制定限制与例外时,应充分考虑技术的中立性和进步性,保证修订的限制与例外能适用于今后发展的技术,并能持续使作品在新的、创新的、有竞争性的环境中被公众访问和获取。将技术发展纳入到新例外制定考量范围的同时,应注意保持新的例外规定与现有例外规定的近似和一致性,以增强法律的稳定性;同时,为新的限制与例外规定提供充分的灵活性,使其能够适应不同国家的国情和社会需求。

  当权利限制与例外会对版权权利人造成损害时,应当考虑在特定情况下给予权利人补偿。目前,一部分成员国在立法中采用了法定许可来保障给予权利人的补偿,如果法定许可既能保证对作品的获取和使用,又能兼顾权利人的利益,则该种法定许可应被保留。同时,欧洲知识产权观察组织(the European Observatory on Infringemen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应当对成员国所采用的例外和法定许可方法进行全面科学的评估,评价这些方法对各方权益的影响。

  就具体的权利限制与例外种类而言,Reda报告针对研究和教育及图书馆建设、帮助视力障碍者获取作品、转换性使用、讽刺模仿、私人复制提出了详细建议。另外,报告还提及为促进作品的获取和流通,应适当规范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并兼顾存储不同内容媒介间的兼容性,同时注意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二)研究和教育及图书馆建设

  Reda报告指出,虽然对私人财产权的保护是现代社会形成的基石,但促进获取教育资源与文化产品却在知识型社会的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立法者应当认真考虑如何便捷公众获取教育与文化资源。报告呼吁应为研究及教育目的设立例外,该例外不应仅原则性地规定权利限制与例外覆盖教育的建设,而应具体囊括教育或研究的活动,包括在线及跨区域教育研究活动、与政府机构认可的教育机构有关联的教育研究活动、为完成某一教育项目的教育研究活动等。

  此外,报告特别提到应加强对图书馆等非营利性文化机构的建设。欧盟立法者应当考虑权利限制与例外,为实现公共利益的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等机构提供更多的例外,以促进公众广泛接触访问文化遗产,尤其是通过网络平台了解文化遗产。欧盟议会应当认识到图书馆等机构在获取知识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制定例外允许公共和研究型图书馆为公众开放个人使用而借阅电子形式存储的作品,这类借阅可通过因特网或图书馆内部网络进行,并限定在一段时间内。通过制定该类例外,欧盟社会能有效且实时地完成传播知识的社会责任。与此同时,立法者应当考虑给予这类电子借阅作品的作者一定补偿。另外,报告还呼吁欧盟议会采纳例外,允许图书馆为咨询、编纂目录和存档的目的将馆内收藏图书数字化。

  (三)便利视力障碍者获取作品

  欧盟议会应突出为便利视力障碍者获取作品而设定例外的重要性,尤其应当注意到《马拉喀什条约》能够帮助视力障碍者获取图书,并且鼓励各司法区域迅速批准该条约,该条约的批准并不以修订欧盟法律框架为前提条件。该条约的达成在为便捷视力障碍者获取作品方面前进了一大步,但欧盟立法者应考虑到还有更多的例外规定可以产生,为患有不同残疾的人群获取作品提供便利。

  (四)转换性使用及讽刺模仿

  欧盟议会应当注意到在数字网络环境下技术的发展使得作品能以不同的形式被使用,尤其是转换性使用所产生的价值。在肯定转换性使用的同时,应研究能为创作者提供合理公平补偿的方案,以更好地促进对文化产品和知识的获取。

  欧盟议会应当强调为讽刺、滑稽模仿、拼贴性使用作品提供例外,因为这类对作品的使用是增强民主讨论活力的重要因素。在制定这类例外时,立法者应当考虑创作者权益及其作品原型与使用者言论自由的利益平衡,尤其应注意使用者依靠讽刺、滑稽模仿、拼贴性使用的例外来保障他们的自由言论。在维护私人讽刺、滑稽模仿、拼贴性使用时,应同时注意保护新闻媒体言论的自由,因为媒体自由是实现社会正义和公平的重要途径。

  同时,应将数字市场的发展与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紧密相连,这才是能够促进共同繁荣的唯一途径。而且,中小企业在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相对于大型文化企业,中小企业更加依赖版权制度的限制与例外规定和版权制度的灵活性来保障其对现有内容的获取,从而在此基础上创作、投资和传播新创作的作品。

  (五)私人复制及征收版税

  欧盟议会应当考虑到私人复制例外并不应受技术的局限,同时应当征收版税给予创作者补偿。Reda报告呼吁欧盟议会对以下事项作出科学的分析:向私人复制征收版税;最新启动的商议程序;以及现有措施保障权利人就私人复制获得合理补偿的有效性。

  在制定向私人复制拟征收的版税时,应告知公众版税的实际数额、征收的目的以及该版税将被如何使用。数字版税应该更加透明,并能优化保障权利人和消费者的权益,通过版权集体管理和在同一内部市场中跨区域在线使用作品许可施行。

  (六)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及不同媒介间的兼容性

  Reda报告建议应重新审视服务提供者及媒介的责任,以明晰他们的版权法律地位和责任,确保在作品创作和提供的过程中,他们做到了尽职调查,在欧盟境内保证了对创作者和权利人的合理补偿。

  报告呼吁作品的传播者应当就其在作品中所采用的技术措施向公众发布信息,以确保被技术措施保护的内容能被访问,存储不同内容的媒介之间具有兼容性。立法者应当强调增加媒介、设备间兼容性的必要性,尤其是软件和设备终端的兼容性。因为媒介、设备间缺乏兼容性会阻碍创新、限制竞争并损害消费者。更严重的是,媒介、设备缺乏兼容性会导致市场被特定产品或服务所垄断,从而窒息竞争并限制消费者在欧盟境内的产品或服务选择。

  (七)保护消费者权

  过度的版权保护会使消费者面临有限的作品、内容选择,消费者在现有版权框架里的权利是十分缺乏的。报告呼吁欧盟议会从消费者角度评估现有版权制度的有效性,并应致力于构建一系列清晰且综合的消费者权。

  五、欧盟版权改革非立法性建议对我国著作权法修订的启示

  欧盟版权改革非立法性建议虽无正式的法律效力,但它为欧盟议会起草立法性建议以及立法草案提供了指引和基础性方案,为欧盟2015至2016年间的版权改革奠定了基础。该非立法性建议报告也让欧盟之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了解到欧盟版权立法的修订走势和欧盟关注的版权问题,对其他国家和地区包括我国的版权立法修订有借鉴和启示的意义。

  (一)维持创作者及版权权利人、传播者、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

  欧盟在其版权改革非立法性建议报告的修法目的中指出版权改革应该反映三方面关系间的平衡,即创作者、文化企业与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关系平衡。而且,Reda报告在其具体建议中也强调和显示改革应保障版权权利人与作品使用者之间、以及不同类型权利人之间的合理平衡。因此,我国可参考欧盟的版权改革经验,在著作权法修订中纳入相关条款,保护创作者及版权权利人的权益,确定诸如网络服务提供者等作品传播者的责任,保障作品使用者获取和使用作品,以及确保公有领域内容开放、供公众无偿访问和利用,以持续维护包括创作者及权利人、传播者、作品使用者各方利益主体之间的权益平衡,实现促进文化建设和知识传播的版权立法的基本目的。

  为了适应数字网络技术的发展,我国著作权法在第一、二次修订,及制定与著作权相关的实施条例、行政规章、司法解释时都在不断扩充著作权保护客体、增加著作权人的权利种类、引入对控制访问和复制作品的技术措施的保护、强化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责任的归责。但与此同时,著作权法中关于权利限制与例外及法定许可的规定却没有扩展,使得一部分因技术发展产生的对现有作品进行新形式的使用不能被归入权利限制与例外中,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公众对于作品的获取和使用。因此,我国在进行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及相关著作权条例修改时,应充分考虑法律条文的稳定性及灵活性,使其能够应对不断的技术革新所带来的挑战,兼顾权利人、传播者及使用者各方利益的平衡。

  (二)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

  欧盟在其非立法性建议报告中不断重复提到版权机制调整和修订应该评估版权改革对欧盟文化创意产业产生的影响,应该鼓励和促进对文化创意产业的投资和贡献。我国著作权法在修订时,应借鉴欧盟的改革趋势,注重著作权法律制度对我国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推动。文化创意产业是指源于个人创意、技巧和才华,通过知识产权的开发和运用,形成具有创造财富和就业潜力的行业。知识产权尤其是著作权制度在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合理的著作权制度设计能够激励创作者进行创新,鼓励传播者传播作品,允许使用者获取、使用作品,并以现有作品为基础进行再创作,形成文化创意内容创作、产生的良性循环。而且该制度设计能够促进对于音乐、电影、电视、软件等核心文化创意产业的保护和融资,提升本国文化创意产业创造财富和就业的潜力。

  (三)促进技术发展和作品传播

  数字网络技术的发展有利于促进作品的获取、传播和使用,同时也可能为知识产权侵权提供便利。但是,著作权法的修订不应为了严厉打击和控制著作权侵权,而加重作品传播者尤其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间接侵权责任、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严格监控其网络平台上的内容,否则就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这种强化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的规定会阻碍作品的传播和流通,同时也不利于技术的更新和发展。欧盟在其非立法性建议报告中建议欧盟议会审视服务提供者及媒介的法律地位和版权责任,以保障创作者获得合理补偿和作品在网络环境下的顺畅流通。因此,我国在修订著作权法时应充分考虑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认定提供避风港,为作品在数字网络环境下传播提供充足的空间。

  (四)利用权利限制与例外促进教育发展和文化多样性

  数字网络时代著作权权利限制与例外制度的建构应充分考虑公众对信息获取的需求和国家鼓励文化创新的社会目的。我国在修订著作权法时可参考欧盟在其非立法性建议报告中所提权利限制与例外制度应当考虑到对教育研究资源的获取和利用、图书馆的建设、便利视力障碍者获得作品、对作品的转换性使用、对作品的讽刺和模仿等使用,在我国的著作权法中增加以获取信息为目的及以文化创新为目的的例外规定。其中,以获取信息为目的的例外规定应主要分析对便利信息搜索的内容使用的定性,例如缩略图和网页快照;审视大规模数字化现象对构建数字图书馆的作用和有利影响;探索为视力障碍者获取作品提供便利的制度设计。以文化创新为目的的例外规定应主要探讨再创作文化与用户原创内容;及对于作品的转换性和附带性使用。通过合理设计权利限制与例外制度,促进我国教育的发展和实现文化多样性。

  (五)给予创作者适当补偿

  欧盟非立法性建议报告中多次提到在获取和使用作品的同时,应给予创作者合理及公平的补偿,并且提到了向私人复制征收版税。我国可借鉴欧盟的版权改革经验,在扩展著作权权利限制与例外时,给予创作者一定补偿。至于如何征收补偿、收取多少金额的补偿、如何向创作者支付补偿,则可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规、司法解释中制定具体细则。我国也可在对版税征收进行经济和法律分析的基础上,向私人复制征收版税,但应及时公告征税的目的、金额及对版税的后续使用。(同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华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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