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专利法院的建立、现状与未来
发布时间:2017/8/10 16:10:33来源: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网分享到

  【编者按】 韩国专利法院是在亚洲较早成立的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其目的是为了确保发明专利法、实用新型专利法、外观设计专利法和商标法解释的统一性和可预测性,其技术审理官制度的运作成功,也确保了法官对技术案件审理的专业性。此外,韩国政府不断推动专利法院的改革,2016年1月1日韩国专利法院正式开始管辖专利权和商标权的侵权二审案件,此举值得关注。鉴于此,本期速递分析了韩国的专利法院系统,阐释其解决当下主要问题的思路和做法,介绍其未来的发展计划,以期提供参考。

  一、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主要作用

  当前,世界多国都设立了知识产权专门法院,通常是出于以下几种考虑:

  一是提高知识产权案件处理的专业性。专利等知识产权相关的纠纷通常与前沿科学技术紧密相关,普通法院的法官多数缺乏科学技术方面的专业知识,通过设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录用技术专家和法官共同解决案件中专业科技问题,从而提高案件审理专业性。

  二是得出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解释的统一标准。知识产权法律规定很简单,但是实务上的判断标准十分多样,需要使用非常复杂的法律逻辑来解释。比如,大多数专利纠纷的焦点在于发明的创造性与否、侵权与否,而商标纠纷的焦点在于商标的类似与否。事实上,不同的法官对法律的解释不尽相同,对于基础事实几乎差不多的案件,各法院做出的判决却可能有较大差别,其结果是降低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有助于在国内得出对法律解释的统一标准。

  三是强力推进实施知识产权方面的国家政策。美国在设立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 for the Federal Circuit,以下简称CAFC)时有着要克服停滞不前的经济状况的课题,作为其对策,知识产权得以强调,设立CAFC以作为实现强化知识产权的国家政策的一环。美国政府为了保持本国企业的竞争力,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实施了强力的专利保护政策,通过设立CAFC实现高额损害赔偿等。虽然还没有像美国一样实施亲专利政策的国家,但是其它国家也可以通过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来实现和调整知识产权方面的国家政策。

  二、韩国专利法院的成立背景

  1998年,韩国设立专利法院,是亚洲最早设立专利法院的国家和地区。一方面,韩国专利法院设立的主要原因是为了改善审级管辖的不合理,因此,作用存在局限性,特别是对专利法院管辖范围的批评至今仍然存在。在韩国专利法院成立之前,针对驳回申请的决定、专利权无效等进行行政诉讼时,专利局所属的专利审判院(相当于我国的专利复审委员会)负责一审,专利局所属的专利抗诉审判院负责二审,如有不服的意见,要向大法院(相当于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另一方面,韩国司法体系目前有58个地方法院,5个高等法院及大法院,组成三级三审终审制度。地方法院和高等法院都会处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大法院只处理法律问题。在这样的制度下,专利审判院和专利抗诉审判院作为非司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对上诉审判院的判决或决定,仅限于违反法令的理由,虽然可以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司法机关却没有处理实际问题的机会。这样就产生了问题:专利局与专利审判院决定会受到司法部牵制。因此,作为司法制度改革一环,韩国废除了专利抗诉审判院,并于1998年3月1日设立了专利法院,让其专属管辖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有关的授权确权二审诉讼案件。

  三、韩国专利法院的现状和成果

  韩国专利法院作为高级法院,目前拥有1位院长、5个裁判部以及17名技术审理官,此外,还有100名以上非全职专门审理委员,旨在强化法院审理案件的技术专业性,每个裁判部由1名裁判长及2名陪审法官组成。韩国专利法院每年处理平均1千多件案件,其中约60%是与发明专利有关的案件,处理案件的审理周期平均为186.4日。

  专利法院专属管辖对专利审判院判决不服的诉讼(相当于中国的专利授权确权行政诉讼),以及对依《种子产业法》《农产品品质管理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做出的判决不服的诉讼。专利法院的诉讼对于行政机关的判决属于上诉审,但是作为法院的事实审属于一审。对专利法院的判决不服时向大法院提出上诉,从司法体系的角度上来看,形成了强化事实审理的二审制。

  设立专利法院之前,关于知识产权法律的司法解释依存于有限的、公开的大法院的判例,被公开的下级审的判例数量很少,总体积累的判例并不多,因此对于法院判决的可预测性相对较低。但是,设立专利法院之后,知识产权方面积累的判例实现了数量和质量上的飞跃,为韩国知识产权解释的统一性与可预测性做出了巨大贡献。除此之外,为了加快审判速度,专利法院运用了集中审理制度,在专利法院开院之前的3年时间里,专利局上诉审判院平均处理案件时间从14个月缩短为现在的6个月。但是审判院判决的撤销率高于25%(美国CAFC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审决的撤诉率仅为9%),向最高法院提出的上诉率也达到30%,因此,专利法院的判决并不能说非常可靠。

  四、韩国专利法院中的技术审理官

  为确保处理技术相关案件时的专业性,专利法院专门设置了技术审理官。《法院组织法》对技术审理官的任用资格规定:“在专利局从事审查官或者审判官5年以上者、作为一般职公务员从事产业技术7年以上者、或者负责科学技术相关事务5年以上并曾在职5级以上者、科学技术相关领域取得硕士学位且从事相关领域或者研究10年以上者、科学技术相关领域取得博士学位者、取得国家技术资格法规定的技术师资格者”。

  在韩国专利法院,技术审理官只能参与案件审理,没有决定权。技术审理官在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裁判的过程中,随时提供裁判部对技术项目的咨询,如裁判部认为需要,征得裁判长的许可后,可以参与准备程序及辩论限期的审理,向诉讼关系人进行技术方面的提问。技术审理官也可以在裁判部的协议过程中,陈述有关技术项目的意见。然而,在实际事务中技术审理官的作用极其重要,他们全程参与准备程序及辩论日的审理,向代理人提出诸多详细的问题,技术审理官的技术性意见对判决结论的影响也很大。双方当事人即使不提出技术方面的主张,技术审理官的意见也通常会出现在判决理由中。韩国的技术审理官制度被高度评价为合理且灵活的制度,在韩国经验的基础上,日本几乎将其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的技术调查官的职务和功能设置得与韩国如出一辙。

  德国的技术法官制度在韩国并没有被采纳,这是因为法官并不一定需要对技术拥有极其专业的知识。即使是某一科学领域的专家却也不可能精通所有科学技术领域,审理的负担还是会分配给诉讼代理人。法官专业化的终极目的在于求得法律解释的统一性和正确性,对于专门法院的法官来说,需要的是与管辖领域相关的以基本素养为基础的法律性思考能力,而不是与该领域相关的科学性专业知识。

  五、存在的问题与未来的解决途径

  (一)法院管辖双轨制的问题以及改革

  2015年11月12日,韩国国会通过了包含有关专利法院集中管辖的重大改革内容的法院组织法及民事诉讼法的修正案,主要内容是由专利法院专属管辖专利侵权诉讼案件的二审,该改革内容从2016年1月1日开始施行。目前,在知识产权诉讼相关领域,韩国采用的是双轨制,即有关专利权授权确权案件的司法审查由专利法院管辖,但是专利权侵权诉讼则不属于专利法院的管辖范围。地方法院与高等法院依旧分别有一审及二审管辖权,大法院则作为三审管辖法院。目前为止,与一般所说的知识产权法院相比较,韩国的专利法院可以说只具备一半的职能。双轨制度给诉讼当事人带来了很多问题:

  一是增加了诉讼费用负担,延长了诉讼时间。侵权诉讼中提出无效诉讼的话,中断侵权诉讼或者参考无效诉讼的判决结果做出最终判决的倾向很明显。下图显示了在韩国双轨制体制下,无效诉讼和侵权诉讼在各审理阶段下所需要的平均时间。

                      

  二是影响法律解释的统一性和可预测性。侵权诉讼和无效诉讼判决有可能会发生矛盾,除去上图中显示的倾向,在一部分案件的侵权诉讼中,法官做出承认侵权的判决后,审理无效诉讼的法官却做出该专利无效的判决,双轨制下的侵权诉讼和无效诉讼有可能会招致混乱的局面。第四,如果无法实现对侵权诉讼的集中管辖,就无法确保侵权相关法律解释的统一性和可预测性。

  对此,韩国的产业界、科技界、学术界、法律界很早以前就提出,现在的专利法院只是“半个专利专门法院”。作为应对,韩国国家知识产权委员会于2013年11月13日议决《专利等知识产权诉讼管辖制度改善案》,提出侵权诉讼一审由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和大田地方法院专属管辖,侵权诉讼二审由专利法院专属管辖的建议;并且根据2014年4月1日在最高法院司法咨询委员会进行的“关于专利侵权诉讼管辖权集中方案”的决议,对专利、商标等产业财产权及著作权、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的一揽子侵权问题,由全国5个地方法院进行专属一审管辖,同时接受首尔中央分院双重管辖,二审则由专利法院专属管辖,国会通过了该方案的法律修正案。

  (二)专利代理人诉讼资格

  专利代理人不能在侵权诉讼中担任代理人,而只能由律师担任的现行规定也饱受批评。专利代理人为代理侵权诉讼而历经对技术事项的理解、积攒实务经验,且需通过严格的资格考证,是代理侵权诉讼的合适人选。一般而言,诉讼的结果与诉讼代理人的能力与素质相关。为发挥专利法院的真正职能,作为前提条件,诉讼代理人应具有专业化能力。而韩国大部分专利代理人都具备自然科学或者工学相关方面的高等知识,每年都在一定期间义务接受民事诉讼实务研修,具备了技术和法律的专业性。如果专利代理人单独代理侵权诉讼的立法很难实现,则可以让律师和专利代理人共同代理侵权诉讼。因为专利代理人在专利法院可以代理授权确权诉讼案件,而且专利法院又可以集中管辖侵权诉讼案件,因此专利代理人代理同一法院的侵权诉讼也自然是合理的。

  (三)法官专业化

  韩国法官在就任大法官之前,必须在多个法院积累经验,因此一般在专利法院短暂的3年任期内,难以积累足够的专业性。而且有专家指出,在三人合议审判制度下进行诉讼分析,难以避免意见的倾向性,更何况实际上难以对首席法官表示反对意见。反观美国情况,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三位法官在出席口头审理之前几乎不互相交换意见,口头审理结束之后,通过会议全场一致或2:1的多数表决来决定判决内容。这样的设置有利于作出妥适的判决,值得借鉴。

  (四)推进使用英语的IP中心法院

  海外出口企业或者跨国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诉讼,世界多数国家会实行法定管辖。因为知识产权是依据属地主义的,为了解决一个国家内的纷争,需要从该国家的司法机构获得裁判,但是在所有的法庭进行诉讼的话,会产生高昂诉讼费用,当事者管理多个诉讼会变得越来越困难。所以在多数情况下,原告和被告相互事先约定,选择一个或者几个国家法庭,或者默认在一个国家法庭进行诉讼来获得裁判。韩国专利法院希望提高其力量和地位,在这种跨国纷争中,让更多的当事者选择将韩国作为主要法庭进行诉讼。为此,韩国专利法院推出了“IP中心法院”的口号,并意图借助将要施行的诉讼集中管辖,来进一步推动IP中心法院的建立。

  目前国际专利纷争的60%以上都在美国的CAFC处理,欧洲也正在准备统一专利法院的建立,反观亚洲地区,却还没有出现类似的中心法院。当下,几个亚洲地区的国家都在计划让本国的知识产权法院成为亚洲地区的中心法院。例如,2002年2月新加坡在高等法院内设立了IP专门裁判部,并于2013年发表了“IP Hub Master Plan”。新加坡所具有的最大优势是其通用语言为英语,但是由于其法院对专利案件的处理数量相对较少,因此被质疑经验不足。

  成为知识产权中心法院的前提,是该法院判决的客观性和可靠性须受到国际认同,韩国作为世界五大知识产权局中的一员,在专利申请的质量和数量方面受到认可。此外,韩国专利法院作为亚洲最早设立的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积累了多年的经验,正在筹备知识产权方面的先导性判例。问题是,为了让海外企业在韩国进行诉讼,首先需要打造便利的诉讼环境,其中最重要的前提是诉讼语言。为了克服该问题,韩国专利法院正在推进设立国际法庭以使用英语进行所有的裁判程序,即在法庭上用英语进行辩论,法庭意见书和证据资料也都可以使用英语,居住在外国的证人可以通过图像通信远距离使用英语发表证词。专利法院编制预算,提供同声传译和翻译服务,因此对于法官或者国内的当事人来说,跟使用韩语进行诉讼并无多大差异。只是,有必要慎重探讨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在国际法庭进行诉讼,如果只有一方当事者进行申请就可以进行的话将会对国内企业不利,但是如果只有双方当事者达成协议才可以进行的话,国际法庭的使用率将大大降低。这样在国内当事人可能会受到逆歧视风险与国际法庭的活性化之间可能会存在冲突,因此必须找到一个均衡点。不管提供多么优秀的同声传译和翻译服务,从诉讼战略上讲,国内企业有可能仍不会选择国际法庭。

  如果韩国专利法院得以创建国际法庭的话,就有可能作为跨越亚洲地区的知识产权中心法院发挥额外作用。也就是说,对于跨国知识产权诉讼,很有可能会吸引到廉价的测试性诉讼(Cheap Tester)。在美国和欧洲进行知识产权诉讼需要支付高昂的诉讼费用,但是韩国知识产权诉讼的费用相对低廉,审理期间也相对较短,对于知识产权法律解释来说很大一部分也符合国际化趋势。因此在进行大规模诉讼之前,诉讼双方可以先在韩国专利法院廉价并且迅速展开诉讼,以此揣摩诉讼的走向。

  六、评价及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目前,中国在北京、上海及广州已经设立了知识产权法院,并把全国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的管辖集中到了三个法院,这个做法值得肯定。但是对知识产权法院做出的判决不满而提起上诉的案件也都由三个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区的三个高级人民法院来处理。建议中国在一定程度上借鉴韩国的改革经验,设立全国范围内统一的知识产权高级法院,专属管辖侵权诉讼和确权行政诉讼的上诉案件。(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金珉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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