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一带一路”沿线知识产权国际合作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7/8/14 10:06:06来源: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网分享到

  【编者按】 “一带一路”国际产能合作中大量涉及我国对外投资、科技合作和工程建设,知识产权国际合作对于“一带一路”愿景的实现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期信息速递对“一带一路”沿线部分国家知识产权发展状况以及面临的挑战进行介绍,并进一步分析了加强知识产权国际合作的需求,提出中国加强“一带一路”沿线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机制建设的建议。

  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知识产权现状及挑战

  “一带一路”贯穿亚欧非大陆,一头是活跃的东亚经济圈,一头是发达的欧洲经济圈,中间广大腹地国家经济发展潜力巨大。通过“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知识产权合作,促进经济要素、创新资源有序、高效流动,促进沿线各国市场、经济高度融合,对催生世界经济新动力,促进沿线各国人民福祉具有重要意义。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知识产权发展状况参差不齐,通过政策体系和法律制度、商标和专利的申请量和授权量、著作权和商业秘密诉讼案例、所参与的知识产权国际协作制度的类型和数量、知识产权国际协作途径在本国知识产权保护中所发挥的具体作用等方面的分析,可以将“一带一路”国家的知识产权水平区分为不同层次。本文主要选取“一带一路”沿线东南亚、南亚、中亚、西亚部分国家,考察其知识产权状况,探求“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知识产权发展基本状况及面临的主要挑战,为我国推进“一带一路”沿线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提供参考,选取国家如下:知识产权政策法律体系处于萌芽期的国家柬埔寨、孟加拉国;知识产权政策法律体系已经建立但效果尚不明显的国家格鲁吉亚、哈萨克斯坦;知识产权政策法律体系较为完善且具有现实功能的国家土耳其、马来西亚;国内知识产权政策及法律较为完善且国际协作广泛的国家沙特。

  (一)不同国家知识产权发展状况

  1.柬埔寨、孟加拉国

  柬埔寨是典型的农业国,工业并不发达,其农产品主要出口到美国、德国、英国、新加坡和日本。柬埔寨政府对知识产权关注不多,专利在本国并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虽然制定了专利法等相关知识产权法律,但至今还没有一项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柬埔寨也不是专利合作条约和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的成员国,对外知识产权合作主要是与美国、日本和中国签订的双边贸易协定。

  孟加拉国同样是一个农业大国,全国80%以上的人口从事农业生产,政府对知识产权同样关注不足。其本国的知识产权制度源自英国殖民时期,其中专利法制定于1911年,后来在1933年增订了专利法规则,两部法律一直沿用至今。孟加拉在1971年脱离英国殖民统治而独立后,国家对原有法律进行了全面的修改或重新颁定,而专利法几乎被忽视,原有的专利法已经形同虚设。1912年的版权法和1940年的商标法分别在2000年和2009年进行了重新修订,著作权和商标权在该国可以获得一定程度的保护。孟加拉国受理的专利申请主要来自国外,而商标申请主要来自国内。目前对外合作的渠道主要是Trips协议等贸易协定,同时,孟加拉国也是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和WIPO的成员国,但没有参加专利合作条约和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

  2.格鲁吉亚、哈萨克斯坦

  格鲁吉亚是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马德里协定、Trips协议、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的成员,但并未加入专利合作条约。哈萨克斯坦是专利合作条约的成员国,2014年受理了来自中国的7件发明专利申请、6件实用新型申请、6件外观设计申请、57件商标申请。长期以来,中国对外贸易知识产权战略集中关注美、日、欧等发达国家,而与中亚地区的国家进行经贸往来数量少、产业层次不高,企业较少考虑到知识产权的布局。

  3.土耳其、马来西亚

  土耳其国内有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覆盖专利、商标和设计,是WTO和Trips协议的成员,同时加入了欧洲专利公约和WIPO。土耳其专利局成立于1994年,是科学、工业和技术部下属的专门机构,拥有432名雇员,其中包含60名专利审查员和120名商标审查员,参加了13个知识产权国际协议。土耳其专利局根据本国的发展情况制定了设计战略、地理标志战略,并且在2015年提出知识产权国家战略的制定计划,搭建技术转移平台,设立专利许可池、发布专利合作者信息、出版刊物,定期公布数据,并为专利技术的商业运行寻求资助。

  马来西亚有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经过1983年、1990年和2003年的三次改革,形成了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公司,总计雇员425日,其中专利工作人员110人,商标工作人员104人,工业设计工作人员17人,版权工作人员11人,其他工作人员183人。其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较为完善,主要有2002年的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合作法案、2000年的集中电路布图设计法案和地理标志法案、1996年的工业设计法案、1987年的版权法、1983年的专利法和1976年的商标法。其中比较有特点的知识产权措施是建立马来西亚遗传资源数据库,为国家生物资源的多样性提供保护。在国际合作方面,马来西亚是WIPO的成员国,参与了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Trips协议、专利合作条约、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建立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维也纳协定等。

  4.沙特

  沙特阿拉伯专利局成立于1982年,在2013年成为专利合作条约和专利法条约的成员国。机构员工有90人,其中审查员40人,助理审查员5人,专利信息专员4人,法律工作人员5人。从2010年到2014年,在沙特提交专利申请最多的是沙特本国申请人,共计1851件,占总申请量的40%;其次是来自美国的申请849件,占18%;中国申请人提交的专利申请排名第10位,为78件,约占全部申请的2%。自2003年到2012年,沙特阿拉伯国内专利申请量年平均上升25%。在国际合作方面,目前已经建立合作关系的有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专利局、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摩洛哥工业与商业产权局;正在商谈建立国际合作关系的有EPO、塔吉克斯坦的国家专利信息中心和韩国知识产权局等。同时,还积极参与了WIPO组织的多项国际合作项目。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一带一路”沿线部分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的基础薄弱,具体表现在:一是知识产权制度缺失。部分国家科技发展相对缓慢,对知识产权制度缺乏需求,有的国家如刚果甚至没有专利法律制度。二是知识产权拥有量低。即使一些建立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国家,由于技术发展水平有限、民众知识产权意识普遍缺乏,加之知识产权专门人才缺失,知识产权的拥有量偏低。有的国家如柬埔寨的发明和实用新型授权量为零,还有诸多国家本国公民的专利授权量仅为个位数。三是较少参与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上述国家中,除沙特、土耳其、马来西亚之外,多数以农业为主的国家都不是专利合作条约或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的成员国。此外,近10个国家甚至还不是WTO的成员,来自海外的智力成果在当地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难度较大。

  (二)“一带一路”沿线知识产权合作面临挑战

  由于部分国家知识产权发展水平较低,我国推行“一带一路”战略,促进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经济、贸易交流面临诸多知识产权风险:

  1.技术合作缺乏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

  “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重点涉及能源、基础设施、通信技术等诸多领域,缺乏知识产权方面的国际合作,将使中国的产品和技术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此外专利申请途径单一、专利审查速度慢,有可能导致知识产权纠纷难以解决。

  2.我国商标存在遭恶意抢注的风险

  因缺乏有效的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我国一些驰名商标有可能在“一带一路”国家将被恶意抢注,使我国企业面临商标侵权风险。

  3.国内侵权产品可能大规模进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

  20世纪90年代初,不法商人把在中国生产的假冒伪劣产品销到俄罗斯,使得俄罗斯人逐渐失去对中国产品的信任;中国出口到非洲的产品,也有相当部分为假冒伪劣商品。在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合作过程中,需防范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4.法律、种族、语言、文化等方面的差异增加了知识产权国际协调的难度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制度存在差异,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并存,并有部分国家存在宗教法。同时,各国种族、语言、文化存在较大差异,知识产权发展程度不同,难以建立统一有效的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机制。

  5.发达国家已进行的知识产权布局将阻碍中国企业的发展

  许多“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是美欧在亚洲展开区域经济合作(如“阿富汗区域经济合作会议”)的成员,其中含有相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可以享有在美欧之间技术贸易与投资的便利。同时,欧美及俄罗斯等国家和地区的企业都加强了对沿线国家尤其是中亚国家的知识产权布局,以确保本国利益,使中国企业增大了知识产权风险。

  二、“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国际合作的需求

  面对这样的局面,我国推行“一带一路”战略迫切需要建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机制,“积极推进沿线国家发展战略的相互对接”,消除潜在知识产权合作风险。与此同时,加强“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国际合作还有沿线国家广泛的需求和来自发达国家的挑战。

  一方面,“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对融入知识产权国际合作大局表现出积极态度。苏联解体后,中亚国家主动提出复兴丝绸之路的计划,他们希望借助丝绸之路的战略重新融入到国际社会之中。一部分发展中的大国如印度尼西亚,比较重视知识产权在国家创新发展中的作用,提出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并且根据本国自身的资源特点制定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比如遗传资源的保护等。同时,这些国家在高校和科研机构中开始培养相关知识产权人才,注重知识产权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希望通过对外的学习和借鉴提高自身的知识产权能力,并努力开拓各种适当的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方式,以促进本国与其他国家的技术交流。作为复兴丝绸之路计划积极参与者的土耳其,签订了13个知识产权国际协议,并在2015年提出制定知识产权国家战略的计划,其专利局致力于成为世界领先的知识产权机构。一部分主要依靠对外贸易发展的国家如沙特阿拉伯,大力支持知识产权国际合作,鼓励技术资源的输入和输出,培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注重人才的质量和知识产权素养。

  另一方面,发达国家也不断加强在“一带一路”区域的知识产权国际合作。美国自2011年以来实施以阿富汗为中心、把中亚和南亚连接起来的新丝绸之路战略,目标是推动贸易自由化、加快技术转移的速度、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改善合作投资环境等。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机制正是实现该目标的有效机制。同时,美国也是沙特阿拉伯等中东国家对外贸易的主要合作伙伴,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化推进有利于促进美国等发达国家在该地区的影响和势力范围的扩大。

  共建“一带一路”是顺应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文化多样化、社会信息化的潮流的结果,与此对应的是,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是维护全球自由贸易体系和开放型世界经济的必然产物。在复杂的国际形势下实施“一带一路”战略,中国应加强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机制的建设,积极主动构建相关的知识产权规则,并前瞻性地进行知识产权战略布局。

  三、中国加强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机制建设的对策

  知识产权国际合作对于“一带一路”战略实施具有重要作用,本文对于中国制定有关“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国际合作的策略提出以下建议:

  (一)支持各国加强知识制度建设及人才培养方面的合作

  通过帮助培训相关国家知识产权专业人员、提供知识产权文献资料和设备援助等,在“互利互赢”的基础上,主动帮助沿线国家和地区构建并完善知识产权制度。支持各国开展知识产权审批和管理人员培训、知识产权服务业从业人员能力建设、远程教育进行人才培养方面的交流合作。2015年4月,受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同济大学对来自18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知识产权局负责人共34人进行了为期一周的培训,取得了较好成效。

  (二)推进中国与各国在专利审查方面的合作

  由于部分国家的专利审查能力相对较弱、审查效率偏低,应当鼓励并支持各国改善知识产权机构基础设施,支持各国开展知识产权注册或审批能力建设方面的合作与经验交流。鼓励各国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发展。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世界五大知识产权局之一,可以以优惠条件吸引沿线国家委托中国承担其部分专利审查工作,提高审查效率。与此同时,积极与我国申请专利较多的国家开展专利审查高速路项目合作,缩短来自我国专利申请在这些国家的授权周期。

  (三)构建知识产权国际合作协调机制

  打造“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战略平台,促进不同国家知识产权制度和文化的协调与融合。积极探索和构建在知识产权领域加强对话与合作的机制,努力建立良好的知识产权生态体系,营造有利于创新和可持续发展的环境。推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合作提供技术援助和支持,就涉及“一带一路”建设中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技术转让、争议解决等相关问题进行协商,并形成知识产权监控的联动机制。

  (四)积极推动沿线国家加入保护知识产权的相关国际公约

  鼓励和引导“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参与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或协议,促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融入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促进国家和地区间的知识产权法律合作,保障智力成果得以通过合法途径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获得知识产权的授权和保护。

  (五)搭建国际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与服务中心

  通过整合沿线国家知识产权信息资源,构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与服务中心,为企业提供信息检索、查询、展示等服务。鼓励和支持各国知识产权机构在各自国内相关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自身能力和需要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共享和数据交换。鼓励各国不断推进面向公众的知识产权数据信息资源的开放共享,加强对知识产权用户的信息检索、查询、展示等信息服务。(同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朱雪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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