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审查与上诉委员会工作进展与启示
发布时间:2017/8/14 14:02:11来源: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网分享到

  【编者按】 2011年9月16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美国发明法案》。根据该法案,新设了专利审查与上诉委员会,审理当事人提起的专利无效和申诉请求。此举促成了美国专利无效制度的重大变革。近年来,不少国家如法国、日本也在努力改革专利无效制度,加强专利审查机关在专利无效方面的作用,以提升专利质量、打击专利蟑螂。本期信息速递对四年来美国专利审查与上诉委员会的工作进展与改革情况进行综述,并分析其对我国政府和企业带来的启示。

  一、美国专利审查与上诉委员会的设立背景与发展趋势

  (一)美国专利审查与上诉委员会设立及其职能

  2011年9月16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美国发明法案》(America Invents Act,简称“AIA”),标志着美国自1952年以来最大规模的专利改革法案得到通过。本次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在美国专利商标局下设美国专利审查与上诉委员会(Patent Trial and Appeal Board,简称“PTAB”),由其审理当事人提起的专利无效和申诉请求。设立PTAB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其便捷高效的审理程序,改善《美国发明法案》制订以前美国法院系统以及专利申诉和抵触委员会(BPAI)对“专利蟑螂”滥诉行为应对不力的状况。改革采取的主要措施为:取消双方再审程序(inter-parte reexamination)、增设授权双方复审程序(inter parte review)和授权后复审程序(post-grant review)。因此,当前PTAB的主要职能有三方面(如图1所示):一是单方复审程序;二是双方复审程序;三是授权后复审程序。此外,还有一个过渡性的“涵盖商业方法”(Covered Business Method)的重审程序。

                        

  (二)美国专利审查与上诉委员会四年来的案件受理状况

  PTAB四年来业务处理情况如何颇受关注。我们从图2所示unified patent公司的统计可以看出其发展趋势。

                  

  自2012年以来,PTAB的案件受理数量节节攀升,呈递增趋势,2015年其案件受理量是2012年的十几倍,这表明:越来越多的企业到PTAB上诉已经成为一种趋势。

                       

  从图3可以看出,PTAB受理的案件最多的是高科技领域,占58.5%,其次为医学领域,占据了18.6%,其它领域占22.9%。

  众所周知,美国是司法终局制,专利无效和侵权问题可以在同一法院一并审理,法院在专利效力判定中起到决定性作用。那么为什么2012年PTAB启动以来,其受到众多企业的信赖和欢迎、受理案件逐年递增呢?这是否意味着美国专利商标局行政权力的强化?

  实际上,企业信赖和欢迎PTAB程序并不意味着美国专利商标局行政权力的强化。认为是“强化”的说法在美国是一种很危险的观点,这会引起法院的强烈批判。换一种角度来看,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来分析PTAB程序受欢迎的原因:

  1.审理效率高

              

  根据《美国创新法案》的规定,PTAB审理案件最长不能超过12个月。与一般专利诉讼案件相比,法院的专利诉讼案件很难在1年之内审理完毕,通常2-3年已经是非常快速的。

  2.权利要求被撤率高

  根据Lex Machina的报告,在提请PTAB复审的所有案件中,有20%被拒绝立案,19%在立案前和解,即大约有61%的案件获准成功立案,立案率比较高。

                     

  从案件数量最多的双方复审审判结果来看,在已经立案的案件中,77%的权利要求被撤销,19%的权利要求成功得以维持,而另有3.66%的权利要求则是权利人做出让步。因此,只要能够成功进入PTAB程序,权利要求被撤销的可能性很大。

  3.费用较低

  根据统计,采用PTAB程序对专利进行无效,如果是在立案之前和解,费用在2万美元之内;如果成功立案且进行完全部流程,则费用也在20万美元以内。如果是提起申诉,则需要进一步增加费用。与法院的专利诉讼费用相比,一个持续一年的专利诉讼案件,费用约为100万美元,持续两至四年的案件,费用成本就会倍增。相比之下,PTAB诉讼费用要低廉很多。这也是其深受当事人欢迎的原因之一。

  从以上三个方面可以看出,PTAB程序之所以颇受企业欢迎,主要原因还在于其审判效率高、效果较好、费用低廉,满足了大量企业的需求,而不是政府强化行政权力的结果。

  二、美国专利审查与上诉委员会同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专利无效制度方面的异同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和PTAB都可以判断专利无效问题,但除了上述审判效率、费用方面的差别以外,两者还有如下区别。

  (一)裁判权性质

  PTAB是根据《美国发明法案》在美国专利商标局内设的行政部门,行使对专利无效申请的行政审查权,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则是行使司法权。显而易见,二者间的裁判权性质不同。

  (二)救济方式

  由于两者之间的裁判权性质不一样,针对两者的救济方式也不相同。对于PTAB的裁判结果不服,只能以美国联邦专利商标局为被告,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当事人对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结果不服,则要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或者申请最高法院再审。如在CUOZZO SPEED TECHNOLOGIES, LLC诉LEE一案中,CUOZZO公司对PTAB的裁判结果不服,遂以联邦专利商标局为被告,起诉到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后来,该公司在巡回上诉法院败诉,不服判决,又上诉到最高法院。

  (三)审判标准

  PTAB根据美国专利法授予的行政权审查专利效力问题,而巡回上诉法院也根据司法权对专利效力问题进行判断,两者在审判标准方面也有差异。巡回上诉法院审理专利无效案件时,往往依据“字面解释”原则 ,而PTAB一直以来依据的原则是“最宽合理解释原则”(the broadest reasonable interpretation)5。在某些判决中,“最宽合理解释”原则也得到了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支持。比如在Cuzzo Speed公司诉美国专利商标局一案中,该公司之所以败诉,就是因为巡回上诉法院认为PTAB采用的审判原则正确,是其职权范围之内的事情。目前,美国最高法院已经接受了CUOZZO公司的请求,予以立案,并在2016年4月份进行了口头审理。审理中的焦点之一就是:PTAB是否有权采用最宽合理解释标准审理案件。无论最终结果如何,这一案件对PTAB将产生深远的影响。2016年6月20日,美国最高法院在Cuzzo Speed公司诉美国专利商标局案件中最终认定,PTAB在权利要求解释时可以采用与地区法院不同的标准6。这一判决肯定了美国联邦专利商标局采用了一百余年的权利要求解释标准“最宽合理解释标准”,这有利于企业运用IPR程序打击专利流氓以及美国专利质量的提升。

  三、美国专利审查与上诉委员会的发展与改革对我国政府和企业的启示

  (一)完善专利复审无效程序,提高其审查效率是当今世界的一种趋势

  美国通过专利法改革,完善了其专利复审程序。四年来的实践证明,PTAB的几种复审程序,尤其是其双方复审程序,因其效率高、效果好、费用低而赢得企业的欢迎。此外,根据Managingip网站的报道,一向没有国内专利无效行政审查制度的法国也在考虑修改《知识产权法典》,增加专利无效审查程序;而日本也在考虑改革专利无效制度,进一步提高其审查效率。这两个国家之所以重视专利无效的行政审查,最重要的是看中了这一程序的高效率、低费用的特点。这对促进创新、提升企业竞争力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二)处理好专利无效行政审查程序与司法程序之间的关系,提高专利确权效率

  当前,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专利无效制度的高效率和低成本意味着企业可以节约时间成本,降低因专利权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带来的风险。我国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审查效率已经不断提高,目前审查时间已经缩短至一年左右,且有更为快捷的快速审查制度正在改革推进。但是由于起诉到法院后发回重审等导致的冗长的循环诉讼问题,专利确权仍需花费较长时间。因此,需要借鉴美国的有益经验,处理好专利确权程序与司法程序之间的关系,进一步提高专利确权效率。

  (三)引导企业学会利用美国专利审查与上诉委员会的规则

  根据Lex Machina的研究报告,目前使用PTAB程序的鲜有中国公司,其中,苹果公司以提起252件复审案件的数量排名第一,三星以155件排名第二,谷歌、LG电子和微软则紧接其后。中国企业虽然对应对专利诉讼、337调查方面取得的经验越来越丰富,但是目前为止一直对PTAB程序重视不够,没有意识到利用PTAB程序来遏制竞争对手和打击专利流氓的诸多优势。因此,政府可以进行适当的宣传和引导,以便我国企业能够充分重视PTAB程序。(同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德国研究中心 张怀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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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释】

  1 本图表来自unified patent, 2015 Annual Patent Dispute Report, see http://www.unifiedpatents.com/news/2016/5/30/2015-patent-dispute-report.

  2 本图表来自unified patent, 2015 Annual Patent Dispute Report, see http://www.unifiedpatents.com/news/2016/5/30/2015-patent-dispute-report.

  3 Yin Qingyu, Recent Cases on Patent Law, 2016,04.13, Shanghai.

  4 Daniel F. Klodowski and David Seastrunk, CLAIM AND CASE DISPOSITION, see http://www.aiablog.com/claim-and-case-disposition/.

  5 In re Cuozzo Speed Technologies, LLC, No. 14-1301 (Fed. Cir. Feb. 4, 2015)

  6 Natalie Rahhal, SCOTUS STANDS BY PTAB IN CUOZZO DECISION, see http://www.managingip.com/Article/3564206/SCOTUS-stands-by-PTAB-in-Cuozzo-decision.html?LS=EMS1288266&utm_medium=email alerts&utm_campaign=MIP %2D Global free email&utm_content=2016_06_28&utm_source=ems 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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