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猴子维权”,无创作意志怎能有版权
发布时间:2017/10/12 10:50:17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网分享到

  英国摄影师大卫·斯莱特(David Slater)因在网上发布猴子的“自拍照”,被动物保护组织以侵犯猴子版权为由起诉,身陷照片版权纠纷。日前,此案件终于有了结果,美国旧金山法院称,版权保护不适用于猴子,驳回动物保护组织为猴子版权维权的主张,“猴子自拍版权案”终于尘埃落地。

  事实上,“猴子自拍版权案”之所以在业内引发长期关注,不仅是因为其情节离奇,更在于其触及了版权法适用的底线--谁能成为作者?

  我国虽然没有发生过类似的纠纷,但却有“机器人作诗”的新闻可作比照。不久前,人工智能机器人微软“小冰”的诗集《阳光失了玻璃窗》正式出版,出版方宣称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机器人写的诗集。在我国,猴子或者机器人在经过训练“创作”出一定高度的“作品”后,可以成为“作者”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吗?笔者认为,基于合我国目前的著作权法理论和实践,答案是否定的。

  关于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做了这样的定义,即“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对作品的这一定义,要从以下两个方面理解。

  其一,作品必须是人类的智力成果。例如,某人看到母鸡行走的脚印有所触动,于是将母鸡双脚涂满墨汁并使其在画纸上随意走动,最后形成了一篇画作并命名为“万叶图”。对于这幅画作,由于系动物而非人类创作,即使所得的“作品”具有很高的“艺术性”,也难以纳入作品保护范围。究其本质,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人类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而并非是对所有“成果”不作区分地一概纳入保护。正因为这个原因,尽管要“培养”出一个“诗仙”机器人或者猴子“摄影师”需要训练成千上万次,但是却并不能改变最后的成果性质。

  其二,作品必须能够体现出作者主观上的创作意志。所谓创作意志,是指作品的独创性必须有作者的创作意图和个人印记,如果创作意图缺失或不足,即使客观上完成了某种艺术成果,也不能认为构成了作品。这是因为,作品本质上承载的是人类的思想、情感、精神和人格等要素,带有某种精神或者人格印记,传递的也是人类群体能够共同理解的符号体系和语言,因此,作品不但有能够被他人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而且必须能够体现出作者主观上的创作意志。

  同样的道理,无论是猴子自拍,还是机器人作诗,一旦脱离了人类的干预,其实质上就是在进行与人类思维和创造完全无关的摹仿或重复,根本谈不上“创作意志”,自然也不再有作品存在的前提和基础,即使产生了某种智力“成果”,究其实质,不过是大数据背景下契合人类认知习惯和偏好的概率和“巧合”而已。(袁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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